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政发〔2023〕6号)、《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呼政办字〔2023〕15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于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火灾、沙尘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分级管控,精准减排。按照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空气污染程度和维持的时间,分级预警制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差别化管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水平发展双赢。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热情参加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4)属地管理,应急联防。加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区域统筹,充分的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决策、应急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文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交管大队,区融媒体中心等。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督检查组、工业源应急组、扬尘源应急组、移动源应急组、宣传引导组。

  工作职责:贯彻指挥部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各职能组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措施,协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监督检查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教育局、工信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成。负责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检查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工业源应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负责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实行严格处罚等。

  扬尘源应急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区分局、农牧局、环卫中心组成。负责对道路、施工、土壤、堆场等扬尘的控制和检查;加大洒水清扫等保洁力度;督促各施工工地停工;加大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区域内响应措施。

  移动源应急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分局、交管大队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道路抽检频次;落实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宣传提倡公共交通设施出行。

  宣传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旅游广电局,区融媒体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预警等级可根据天气情况做升级、降级或解除。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厂一策”。

  4.3.1.2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或工序,及时来更新“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3对新兴起的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回收处理、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3.1.4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对工业源中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效果。

  4.3.1.5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4.3.1.6因颗粒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能低于上述要求。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的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1)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使用。

  (1)工业源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工信和科技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石化、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按照呼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交管大队负责依照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辖区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按照呼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按照呼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

  (4)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1)最好能够降低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和在生产的基本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建议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提高2-4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降低2-4摄氏度。

  (1)工业源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公司(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理应当不再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教育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的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来进行办公。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由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区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水利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综合督查组,对本辖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督查。

  应急响应终止4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将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要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有关信息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步整理有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视情况向周边旗县区通报有关情况。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一定要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提高对环境空气质量认识的重要性,热情参加重污染天气管控的工作当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障应急设施、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的补充和更新,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急管理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应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期间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申请上级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应急减排措施要严格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落实。充分的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公司、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导检查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做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公司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的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和法规、健康保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应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完成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加强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在演练结束后总结演练情况,并将情况汇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修编《呼和浩特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同时废止。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清洁能源、燃气、特殊车辆及保障民生类车辆外,国三排放标准以下载人客车禁止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车辆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上路行驶。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上路行驶。

  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止使用。

  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止使用。

  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