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水泥制品企业提料员被埋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名称: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梁村大道城东收费站附近,距蒲庙镇约6km,距南宁市区约30k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J;类型;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莫定宇;注册资本:3000万;成立日期:2012年01月10日;营业期限至;2032年01月09日;登记机关: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7年10月12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交通局办公楼2楼11号房;营业范围: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的研发及购销代理;机械设备的租赁、销售及技术服务(除国家专项规定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混凝土预先制作的构件专业承包;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凭资质证经营),汽车修理与维护(二类汽修理与维护)、批发零售汽车配件,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二手车信息咨询。
11月8日当天中午,提前吃完午饭的提料员田毕义接到中控室用对讲机呼叫告知料仓没有材料下来,接到中控呼叫的田毕义独自前往5#料仓检查,12时30分提料员兰丕周接到中控室黎思卫电话说没见料仓下料下来,之前用对讲机呼叫田毕义未见到回应,便叫兰丕周上料仓查看情况,兰丕周进入5#料仓内转了一圈未见人后又回作业场所继续作业。在大概13时许,兰丕周在料仓下的卸料口作业时,发现有根钢管掉落下来,紧接着从漏斗口掉出一只水鞋,经兰丕周触摸确认后,发现是人的脚,立即拨打电话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电线抢救出来之后确认是田毕义,经120现场抢救后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嘉丰公司生产部经理唐晋13点40分拨打110、119、120电话,与此同时,嘉丰公司也组织内部力量,调动人员、工程机械进行救援。14点,110、119、120陆续赶到现场,14时45分将田毕义从卸料口救出,经120抢救后确认死亡。
城区安监局、经信局、蒲庙镇接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要求全力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同时要求广西嘉丰公司负责人安抚死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事故未引起社会稳定问题。
事故现场位于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5#料仓漏斗卸料口,料仓材料堆高约5米,漏斗卸料口为正方形,长宽约为2米、深0.5米;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①;作业现场无操作规程;料仓东西方向各有一个进出口,当时东出口无人值守;料仓内有摄像头但已经损坏并未维修。
(1)田毕义,男,40岁,1978年9月出生,广西凌云县逻楼镇新洛村陇滕屯人,身份证号码:xxx,系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料员。在事故中死亡;
(2)莫定宇,男,56岁,1962年12月20日出生,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1号10栋1301房,身份证号:xxx,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履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广西嘉丰公司操作规程不规范、不健全②未明确到提料员巡查料仓的作业范围及人数。
1、莫定宇,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检查工作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③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邕宁区安监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广西嘉丰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④,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未进行安全交底)、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⑤、第二十二条第五款⑥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邕宁区安监局依法处理。
城区经信局负责对城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和限上商业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与包括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48家规模以上工业公司、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率100%。同时督促企业层层签订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二是开展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敦促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从根本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先后与6家企业负责人开展个人谈线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对照了行政权责清单,在安全生产方面没有“行政处罚”事项的情况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截止12月4日,共检查38家企业,发现74项问题隐患,已责令企业整改74项,整改率100%。
(一)城区经信局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生产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项目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莫定宇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防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