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南宁郊区水泥制管厂被撤消营业执照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1〕4205号),触及
2021年1月12日,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整理长时间歇业未运营企业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要求及市局有关告诉要求,经市局分担领导批准,我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2018、2019年接连两年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令和法规的相关规则申报企业年报。
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在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挂号注册的居处(运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对,发现当事人未在其挂号注册的居处(运营场所)展开运营活动;经过南宁市邮政局向当事人挂号注册的居处(运营场所)邮递《企业居处(运营场所)核对函》EMS快递,因无人签收退回函件。
上述现实证明了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违法现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则,其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
依据一、市局信誉科供给的2018、2019年未参与年报的企业具体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参与2018、2019年度年报。
依据二、执法人员展开实地核对并填写的企业实地核对表,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挂号注册的居处(运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对,当事人现已不在注册挂号居处展开运营活动的现实。
依据三、执法人员提取的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的EMS快递原件,证明执法人员经过向当事人挂号注册的居处(运营场所)邮递《企业居处(运营场所)核对函》、《问询告诉书》EMS快递,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现已不在注册挂号居处展开运营活动的现实;
依据四、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有关企业交税状况证明的函》,证明当事人没有正常申报交税的现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其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则的规则。
本局于2021年3月1日在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的规则,我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