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出现的电击蚯蚓现象引发关注。日前,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在广西玉林市相关县城、村镇走访时获悉,野生蚯蚓经过多年捕捉,已经变得稀少。当地收购商陈先生回忆,“小时候遍地都是蚯蚓,搬块儿石头下面就有很多条。七八年前地龙仪刚刚使用的时候,有些人每天甚至能电1000斤,但现在能电20斤就已经很不错了。”与此同时,干蚯蚓的收购价格水涨船高,从七八年前的40~50元/公斤,涨到了现在的230元/公斤左右。

  专家担心,照这样发展下去,某些种类的野生蚯蚓未来几年可能面临灭绝,这对生态的破坏或许是不可逆的。

  对于野生蚯蚓在一些地方面临“灭绝式”电捕的现状,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朱晋峰博士表示,“目前蚯蚓的确不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也不是‘三有动物’(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过,广东、北京等一些地方在相关条例中,已经把野生蚯蚓纳入了保护范围。现在大部分地方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在监管层面,专家觉得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都有义务进行野生蚯蚓的保护。

  7月底,记者在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采访时发现,县城和乡镇多家五金店在销售地龙仪,其中一家还销售蚯蚓开肚机、电鱼机等。店铺老板称,地龙仪售价在1200元至2300元之间,销售情况还可以。

  而在2020年7月8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曾对广东省中山市3家电蚯蚓机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认为,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用户更好的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家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该案也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该案之所以在广东胜诉,是因为2020年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上述猎捕工具。同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今年5月,云南昆明东川区警方抓获了6名电捕蚯蚓的男子,现场收缴野生蚯蚓两百多公斤,最终这6名违法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民警介绍,之所以将这些人电捕蚯蚓的方式称之为灭绝式,是因为这样的形式对蚯蚓和土壤中的生物都进行了无差别的伤害,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很大。在现场,民警收缴涉案工具地龙仪4套,放生了这些蚯蚓。

  云南昆明东川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和记者说,当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电击蚯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因为蚯蚓不是保护动物,有关规定法律不是很健全,所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私设电网来处理。“如果法律对大规模捕捉、电击蚯蚓有相应规定,对保护蚯蚓肯定会起到非消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昆明警方“打击电击地龙2022”专项行动已结束,但在日常监管中,察觉缺陷也会严肃处理。

  蚯蚓在生态系统中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大量捕杀蚯蚓不仅易引起单个品种灭绝,也会使土壤失去活性,对人类生活和其他动植物生长造成影响。那么为何电捕野生蚯蚓屡禁不绝?市场监管是不是真的存在缺失?

  记者在广西玉林市采访时,未发现任何电捕野生蚯蚓的警示牌或宣传标语。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晋峰博士向记者表示,蚯蚓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层面还没有对蚯蚓进行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因为之前没有正真获得应有的重视。

  “但广东、北京等地区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予以了扩大。例如《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朱晋峰表示,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解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也即,野生蚯蚓也在该条例的保护范围以内,对于当事人实施了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可根据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但在更多地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对于当事人通过电击方式捕捉蚯蚓,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如因地龙电机操作失误等导致他人死亡,还可能被相关部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我们对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认识要得到加强,不是说要等到立法。”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谭柏平副教授说,生态环境现在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对于电击蚯蚓的现象我们别等到出问题了再去解决,生态环境的破坏有些是不可逆的,而且有些蚯蚓的品种可能已濒危了。”谭柏平认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电击蚯蚓确实很无奈,但实际上也能的,并没有越位。

  在监管层面,专家觉得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都有义务进行野生蚯蚓的保护。“只是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被虚化了。如果你逮住是你的,我逮住是我的,那就出现了典型的公共环境保护里面的‘公地悲剧’,最后大家都没有(管)了。”谭柏平说。

  野生蚯蚓的药用价值从古到今都有市场需求,但咱们不可以因此“竭泽而渔”。最好的方法还是鼓励农户去养殖,取得相关许可后开办养殖场。

  目前,法律和法规对野生蚯蚓的保护还属于缺位状态,在遇到电击蚯蚓等行为发生时,往往难以找到比较合适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应加快法律和法规修订,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尽快纳入到条文之中,做到有法可依。

  据了解,蚯蚓拥有非常良好的药用效能,对于降血压、通经活络、利尿、抗癌、止咳平喘等都有很好的效果,本身的营养价值也很高,是心脑血管疾病用药的原材料之一。目前制成的药品包括《蚓激酶肠溶胶囊》《复方地龙片》《地龙活性蛋白胶囊》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玉林中药港收购的野生蚯蚓最终都流向了全国各地的药厂。那么制药企业收购野生蚯蚓是否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有没有野生地龙的替代品?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和法规对药厂大量使用野生蚯蚓的行为进行规范。谭柏平认为,野生蚯蚓的药用价值从古到今都有市场需求,但咱们不可以因此“竭泽而渔”。“最好的方法还是鼓励农户去养殖,取得相关许可后开办养殖场,我觉得用这个方式是可以替代野生蚯蚓药用的。当然,养蚯蚓需要投入成本,也需要耐心,但电击蚯蚓是不可持续的。”

  “药厂在使用蚯蚓入药的时候肯定要查清来源,若使用的是野生蚯蚓,我觉得至少是不道德的,没有承担起企业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谭柏平说,食药监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确保蚯蚓的来源一定要正当,“如果药厂在使用野生蚯蚓,而且是电击出来的,那就是没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朱晋峰说,目前,法律和法规对野生蚯蚓的保护还属于缺位状态,在遇到电击蚯蚓等行为发生时,往往难以找到比较合适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当然,除了野生蚯蚓之外,其他还有大量需要保护、但目前没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如萤火虫等,这并不利于生态平衡的有序发展。

  对于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朱晋峰认为能采用以下措施进行保护:(1)加快法律和法规修订,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尽快纳入到条文之中,做到有法可依;(2)形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简化目录调整程序,做到保护及时、有效;(3)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组织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的支持;(4)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能形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