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执法行为。
(四)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相关工作。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等工作。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施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据授权承担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现场核查工作。承担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责。
(十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事件)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相关工作。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七)指导县(市、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二十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二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 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 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 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 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 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 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齐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1.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承 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3.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 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6.与桂林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 桂林海关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7.与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文字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督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综合改革科。负责统筹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战略、综合性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市场环境评价。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综合执法科。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全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指导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的规范和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全市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和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推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组织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调查研究,拟订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
(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政策和部署,拟订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推动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实施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检查方案。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大案要案。
(十)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实施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方案。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拟定消费环境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市市场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科。落实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科。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负责质量强市战略和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县(市、区)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督促指导全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五)协调和应急管理科。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具体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区)开展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经营专项整治。
(十八)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九)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备案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提出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方案,负责对特殊食品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全市食盐经营专项整治。
(二十)药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掌握分析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问题药品召回、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三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工作,组织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依权限承担特殊管理药品经营监管工作。
(二十一)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组织和指导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担受上级部门委托的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承担受上级部门委托的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掌握分析辖区化妆品安全形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审核及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级化妆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指导市级不良反应中心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各项专项整治,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二十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科。承担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公布特种设施安全及能效状况信息。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十四)计量科。组织实施国家计量制度。统筹规划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拟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五)标准化科。拟定市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六)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七)知识产权促进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协调指导县(市、区)、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推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普及工作。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科。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 牵头建立市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负责制定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并且开展专利执法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 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九)商标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
(三十)科技信息科。组织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攻关,组织科研成果的评价、转化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管理。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十一)新闻宣传科。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三十二)财务科。负责编报预决算。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机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联系电线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市本级“五线网络申诉平台、电话申诉平台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与转办处理、案件线索处理和食品网管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会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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