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板仓派出所负责人和办案民警介绍,通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行为人和在场证人,并调取涉事企业及邻近企业监控设施,确认案件基本事实如下:4月21日下午3时许,汇东物业公司环卫工人马从先、梁某芬二人在板仓工业园区富川二支路红运公司路段清扫垃圾。马从先攀爬企业围墙并折断树枝摘取栽种在企业围墙内的枇杷,梁某芬则在树下帮助拉住树枝。围墙内企业员工发现后斥骂马某等人,马某等人也大声回骂。企业员工史某、史某茂出来斥骂马某等人偷摘枇杷,马从先拒不承认,遭企业员工指着摘取的枇杷和掉落在地上的枇杷作证。

  双方言辞激烈发生争吵,史某茂用手推搡马从先头部,马即用扫帚挥打史某茂腹部,被史某抓住扫帚。在此过程中史某用拳头击打马的左眼眶。此后双方争夺扫帚,再未发生肢体接触和冲突。

  从这里,我们大家可以看出,两个环卫女工干活到下午三点钟,看到路边围墙内的枇杷长得很好,于是想着采摘一点解解渴,没想到该企业员工如狼似虎,认为那是偷窃行为,双方爆发了争吵。论嘴皮子功夫,男人肯定没有女人厉害,于是企业员工就首先动手教训环卫女工,还是是两个大男人殴打一个女人。

  看到这里,我不禁怒火万丈,作为一家公司,难道不把“文明”两个字放在企业文化的前面吗?面对环卫女工这样的,摘几颗枇杷怎么了?没看到很多爱心人士,主动关爱环卫工吗?若是这家企业的员工还有一丝人性,都不会那么滥骂环卫女工,更何况还派出两条“狗”一样的男人,恃强凌弱。

  两个大男人殴打一个女人,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朗朗乾坤之下,起因就为了不值20块钱的枇杷。

  从事发时的现场照片,我们大家可以看到,马从先的鼻子出血,因此并非“史某茂用手推搡马从先头部”,推搡就能把人的鼻子推出血来,力道确实够大的。

  环卫女工马从先受伤入院治疗,警方按照程序,召集企业与当事人家属进行调解,由于马从先眼眶出血且被疑有轻微脑震荡,入院治疗16天,企业先后垫付了治疗费用共计15000元,

  期间警方几次进行调解,并通过鉴定马从先经为轻微伤,在马从先出院后,企业那边表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而马从先的家属提出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及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

  我认为五万多还少了,男人下手的力道那么大,还不知道会不会导致什么后遗症。

  在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警方根据治安管理法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置。6月16日,自贡市高新公安分局对马从先处以行政拘留4日。

  根据办案民警陈述,他们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综合考量马从先行为方式、情节、悔过态度、家庭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处罚,做出了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不进行罚款。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马从先未经过他人同意擅自采摘枇杷,确实属于盗窃的范畴。可这样的盗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盗窃行为,完全是两种概念。比如一个路人口渴了,路过西瓜地摘了一个西瓜吃,虽然属于盗窃,但是这样的盗窃,从人性和伦理上来说,是情有可原的。采摘一斤枇杷,已经被两个大男人殴打一顿了,公安机关还要拘留她,于情于理都说过去。

  我们国家一再要求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自贡市高新公安分局对环卫女工的处罚,明显缺乏人性。

  再来看看自贡市高新公安分局对于施暴者史某和史某茂的处罚:对红运逆止器公司人员史某处以拘留5日,罚款200元,史某茂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于这样的处理,我只想说一句,麻烦让红运逆止器公司的老板出来,我愿意出400块钱,叫他让我推搡到鼻子流血就行。

  警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史某和史某茂两个大男人围殴一个女人,都把人打到瘫软在地口鼻流血了,把人打入院了,就已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同样是打人入院,看看唐山的打人事件那几个人是如何正确地处理的,首犯陈继志被判24年,其余几个人最少也是一年半。

  我认为,尽管打人者史某和史某茂积极努力配合警方的调解,也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法律就是法律,率先动手且围殴,性质恶劣,应该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否则难以服众。

  另外麻烦大家记住这家企业:四川自贡市红运逆止器公司,网友们帮帮忙,查一下这家企业的史老板,究竟是何方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