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容新条例!小区私自设置这样的一个东西最高罚1000元!速扩散!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为我市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昨日,市城市管理局副巡视员马晓晖对《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内容等进行了详细地理解阅读。“1989年,我市制定了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若干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随着我市城市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制约力度和措施明显不足,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已适应不了实践的需要。”马晓晖说,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责任区制度,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系统化管理,在原来法规的基础上,出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是下一步推进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提升的顶层设计和法制保障,对于推动城市管理从治标到治本,有效解决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问题,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美丽青岛行动”,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大意义。
“本次《条例》制定主要有突出为民服务、突出属地管理、突出强化管理、突出严格执法4个方面的特点。”马晓晖说,《条例》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扩大了覆盖面,将市民群众关注的跨门店和占路经营、乱贴乱画“小广告”、私设地桩地锁、桩杆亭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厕所免费开放等问题纳入其中;部分条款,比如桩杆未及时维护的,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的,在道路、广场散发广告、传单的,招牌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等等,新增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从当前真实的情况看,城乡结合部、区划接壤地带等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划分不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问题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我市市容环境的整体提升。 《条例》明确了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划分及责任要求等内容,从根本上解决推诿扯皮等问题。
早夜市冒市、露天烧烤和浮商游贩是市民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其占路经营行为对路面的污染、对交通的影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并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以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虽有成效,但未根治。对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引导早夜市、露天烧烤经营业户集中规范经营,减少扰民现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严禁乱贴乱画行为。居民楼院、道路广场、桩杆亭体上的各种“小广告”极度影响着我市市容市貌,为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方便市民群众发布公益性、服务类、求职求购类信息,加强对“小广告”的规范管理。
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一己私利,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进行违章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于新增违法建设,我们将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建设严管重罚。”马晓晖说。
“个别单位和人员为占据停车位而私自设置地桩地锁,妨碍市民群众通行,甚至影响其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马晓晖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深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改革、加大公厕建设管理力度、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继续优化公厕建设布局,努力实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精细的要求。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马晓晖说,我市作为计划单列市之一,2020年底前先行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依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依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与坚持一流标准、建成最美城市、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相适应,《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执法措施,对部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除依法查封、扣押和实施代履行外,《条例》规定: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以《条例》发布实施为契机,积极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违反各类《条例》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法建设、占路经营、露天烧烤、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实施严管重罚。”马晓晖最后表示,《条例》针对我市城市管理现在的状况,回应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恰逢“建设美丽青岛行动”如火如荼开展之际,《条例》的实施,势必会对“推进城市管理走在全国前列,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美好生活需要”总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美丽时尚、更加独具魅力作出贡献。
《条例》主要有突出为民服务、突出属地管理、突出强化管理、突出严格执法四大方面特点。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最高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进行违章建设,最高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上私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私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继续优化公厕建设布局,努力实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精细的要求。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