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 • 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本期《城市进行时·政法篇》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大学法学院在站法学博士后、大理大学法学院讲师、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婧,和您一起关注: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法院这么判!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已变成全球汽车产业发展转型的重要引擎。现如今,新能源汽车慢慢的受到车主的青睐,充电桩作为充电基础设施的重要载体之一,在时代与政策的推动下,传统停车位向充电停车位升级已成为车位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不能满足需求,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制约着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大学法学院在站法学博士后、大理大学法学院讲师、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如今,新能源汽车慢慢的受到车主的青睐,然而不少车主在安装充电桩时却犯了难,有的物业公司往往以很多理由拒绝充电桩进小区,江苏南通的顾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最终他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顾先生购买了一辆充电汽车,并计划在自家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充电桩要提交车位权属证明、汽车购买证明和物业公司的同意安装证明等。但社区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等为理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顾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均没获得进展,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中,被告物业公司称,顾先生的诉求已经超出了自己和顾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范畴,因此不足以满足顾先生的要求。

  虽然原告顾先生提交了自己的房产证与车位产权等证据,但是被告物业公司称,小区没有独立的新能源车位。在燃油车与新能源车混停的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涉及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原告的车位产权虽系他个人所有,但需要在地下车库的墙面上安装相关设施,以及电路的改造,这属于对公共设施的利用,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庭审中,原告顾先生出示的另一份证据,则是国家相关部门和南通市本地出台的指导意见与通知,主要内容涉及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对此,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这些政策文件均为指导性意见,并不是法律规定,同时被告提出,物业公司也曾经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过此事,一直在努力为业主解决实际问题。然而由于该小区建成已有数年,小区居民也早已入住,在现有规划中开辟出用于充电的独立空间并不容易。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业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做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是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其有权申请在其私有车位安装充电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院认为,充电桩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被告同意安装充电桩也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促进被告与广大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亦为物业服务应有之义,被告应积极履行该义务。

  现被告以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停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等为由拒绝配合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物业管理权行使不当,有违其职责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生态文明的理念。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完成安装事项。

  随着技术进步,新能源车的不断普及,居民对于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需求也在持续不断的增加,此类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法学专家这样认为,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大多并没有对新能源车、充电桩进行规定,但这并不表示物业公司可以据此拒绝业主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本身就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自然环境的优点,符合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的策略,近年来国家也在积极地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所以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有配合国家政策实施落地的义务,假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和客观证据,不能阻碍国家政策的实施。

  我们的部分配图、文字等来自互联网,若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望告知,我们将及时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