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火车南一工程偷工减料 验收“合格”一路绿灯
温州网讯 随机抽检5根桩,竟然5根都不合格。更离谱的是,不合格的实施工程质量竟然顺利通过监理单位的评定,被验收为“合格”。这发生在温州火车南站一项配套工程上。
该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因偷工减料被处罚122余万元,监理单位被处罚50万元。监理单位不服处罚,将作出处罚决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近日,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驳回监理单位的诉求。
判决书显示,温州火车南站配套工程站西路一期I标段工程(简称“一期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为温州市瓯海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工程单位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铁公司”)。
一期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修筑道路挡墙,目的是为了让高出地面的道路承受住来往车辆的碾轧,顶住路面向两侧释放的压力,防止路面坍塌。
修筑道路挡墙的前提,是在地面打下上万根水泥搅拌桩,再浇筑水泥。根据设计的基本要求,水泥搅拌桩的设计桩长为10米,有效桩长为9米,每根桩的高度必须一致,允许偏差在正负200毫米。
2009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瓯海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一期工程的道路挡墙水泥搅拌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采取随机抽取检测的方式。
然而,检测结果为,随机抽取的5根水泥搅拌桩,实际桩长分别为7490毫米、3700毫米、8200毫米、8000毫米、7800毫米,均小于有效桩长,未达设计标准,且最短的比设计桩长短了6300毫米。5根水泥搅拌桩的检测结果都为“不合格”。
让人震惊的是,这个“不合格”的工序竟被监理单位验收为“合格”放行,顺利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09年5月2日、8日、9日,监理单位对该工程道路挡墙搅拌桩进行质量评定与验收,并在《工序质量评定表》监理意见一栏中填写“合格”,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验收意见一栏填写“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在《水泥搅拌桩工程报验申请表》填写了“经查,契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在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检测出“不合格”两个月后,2009年12月28日,监理单位就一期工程出具了《道路中间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将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等级。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5月3日,市住建委对监理单位华铁公司的行为立案调查。
在组织听证后,2013年6月19日,市住建委以华铁公司“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为由,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铁公司改正,并罚款50万元。
华铁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华铁公司还是不服。2013年12月23日,该公司一纸诉状递进鹿城区法院,状告市住建委,要求撤销对其处罚决定。
2013年5月10日,市住建委对实施工程单位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认定该公司在一期工程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22余万元罚款。据悉,目前该122余万元的罚款已经执行到位。
庭审中,华铁公司承认“将达不到设计的基本要求的水泥搅拌桩按照合格签字”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就将水泥搅拌桩检验批视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不是正确、处罚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以及有无超过追究期限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华铁公司主张,道路工程挡土墙的基础水泥搅拌桩是检验批,而非单位工程,更不是建设工程;该检验批虽经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检测达不到设计的基本要求,但经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且一期工程整体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其所包含的检验批亦应是合格的。
对此,市住建委认为,一期工程整体工程虽已经验收合格,但该验收是在涉案水泥搅拌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的“让步验收”,且未按法定程序报市住建委备案,因此不能得出水泥搅拌桩质量合格的结论。
法院认为,随机抽取检测的5根水泥搅拌桩不契合设计要求,可以认定上述检验批质量为不合格。华铁公司将不合格的检验批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论整体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均不会改变该检验批系不合格工程的属性。
华铁公司认为,市住建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市住建委称,已在处罚决定中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华铁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改正的内容即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理。所以,对华铁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监理公司应当忠实履行监理义务。涉案水泥搅拌桩检验批属隐蔽工程,是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在监理单位出具合格意见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华铁公司未依法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水泥搅拌桩检验批按照合格签字,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市住建委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华铁公司认为,将达不到设计的基本要求的水泥搅拌桩,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追究期限。
市住建委称,监理行为属于建设行为的一部分,“让步验收”并不代表华铁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再持续;从设计单位出具评估意见的时间即2012年3月开始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也符合法定追究时效。
法院认为,虽然华铁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5月,但其未尽监理义务,致使工程在道路挡墙水泥搅拌桩不合格的状态下进入后续施工,存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而且至市住建委立案调查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还未整改。
法院认定,华铁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持续状态,未超过法定追究期限,住建委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